(2013)赣海商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庆安与苏宜祯、徐大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安,苏宜祯,徐大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商初字第0028号原告张庆安,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大康,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宜祯(又名苏安元),居民。委托代理人苏仕利。被告徐大松,居民。原告张庆安与被告苏宜祯、徐大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庆安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宜祯、徐大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安撤回对被告苏宜祯、徐大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张庆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