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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大音音像出版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大音音像出版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三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大音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大音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大音出版社)、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昱特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改判。(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二审期间,我方曾多次向二审法院查询都未能查到该案的任何信息,二审法院也从未通知再审申请人关于二审的任何信息。二审法院的如此做法,不仅剥夺了我方申请回避、举证等诉讼权利,也使我方丧失提交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的机会,属于程序违法。(二)我方是适格的著作财产权人。一审中,我方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等手续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已表明我方拥有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在大陆地区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这些作品展示于富尔特公司的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从我方提交的网站图片的公证书可知,涉案作品展示于网站的时间是1999年10月5日,再结合我方提交的作品底稿,我方是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著作财产权利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三)我方提交的底稿,如无实质性相反证据,应认定为权属证明。首先,我方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公证书,上面不仅有图片展示、署名,还有我方对涉案作品的版权声明,这本身已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音出版社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来进行抗辩。其次,我方也出示了涉案作品的原稿,尽管该美术作品上没有署名和日期,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署名方式和是否标注创作时间,均为创作者的自由,法律上并无强制性要求。我方在大陆地区享有富尔特公司所拥有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权利,已有北京、深圳地区多份生效判决书所支持,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大音出版社口头答辩称:请求法院维持本案一、二审裁定。理由如下:(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中我方多次向法院查询到相关信息,清楚合议庭成员,并且提交了书面意见和授权手续。因此,富昱特公司认为查询不到信息的说法错误。(二)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富昱特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是明确的,二审法院在此点的审理上没有错误。(三)本案中,富昱特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最基本的作者的授权,这是著作权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四)富昱特公司所提交的所谓的作品底稿不能证明就是原创作底稿,且因为上面没有时间,无法证明著作权的期限,因此富昱特公司不能以此要求受到著作权保护。(五)我方提交了相反证明,即美术图库光碟,光碟的复制时间是在1999年10月,早于涉案作品的发表时间,且国家图书馆也复函证明该套光碟是存在的。(六)富昱特公司所谓的其他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参考,因为每案事实不同,相关情况不同,作品亦不同。综上,我方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公平保护相关涉案方的合法权利。本院审查查明:富昱特公司在申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两份生效的民事判决,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海法知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以此证明生效判决已认定富昱特公司享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大音出版社认为:认可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首先,这两份判决书都是在案件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书所反映的只是富昱特公司单方所作的陈述和证据;其次,这两份判决的涉案作品均与本案无关,相关当事人也与本案无关,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参考。大音出版社在听证程序中也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1.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以此证明富昱特公司不能证明其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国家图书馆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该复函是针对大音出版社一审中提交的光碟的相关信息的回复,以此证明涉案图片早已由人民美术版社出版,富昱特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认为:1.裁定书尚未生效,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复函仅仅说明国家图书馆馆藏有美术作品图库,无法证实该图库与大音出版社提交的光碟为同一版本,内容相同。并且,由于人民美术出版社的ISBN码的前缀是“978-7-102”,而大音出版社提交的光碟的ISBN码是“8-2002-0909-9”,故该光碟的ISBN码与人民美术出版社的ISBN码明显不相符,系非法出版物。本院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二审法院向本院出具了《关于(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号案件审理情况的说明》,确认该院于2012年10月11日已向富昱特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查询本案审理情况的详细网址和密码。还查明,富昱特公司的代理人陈震于2012年11月8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代理词》,该《代理词》上标注有“(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号”字样。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根据富昱特公司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申诉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审裁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富昱特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关于原审裁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富昱特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遂裁定驳回富昱特公司的起诉,由于富昱特公司在上诉材料中未提出有新的证据,也未向二审法院要求提交新证据,故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二审法院向本院出具的《关于(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号案件审理情况的说明》,确认该院已经向富昱特公司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查询本案审理情况的详细网址和密码,而且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代理词》中也注明了本案的二审案号,这能与二审法院出具的《说明》相互印证。因此,富昱特公司认为二审法院未告知本案合议庭成员、剥夺其诉讼权利的申诉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综上,富昱特公司申诉认为二审裁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富昱特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富昱特为证明自己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是涉案作品的底稿;二是富尔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富尔特公司网站上展示有涉案作品的网页公证书;三是其他法院认定富昱特公司享有其他作品著作权的生效判决。首先,对于涉案作品的底稿,富昱特公司主张该底稿来源于台湾地区,但又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明手续,故本院无法确认该底稿的真实性。其次,对于网页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网页上展示的图片虽与涉案作品一致并标示“拍摄日期:1999/10/5”,但由于该网站属于富尔特公司,网页上的内容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被修改、复制,故该网页公证书仅能证明2011年6月22日公证当时网页上的内容,无法证明网页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即富尔特公司于1999年10月5日前已创作了涉案作品。此外,大音出版社提交的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美术图库》光碟中也有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的美术作品,且该美术作品的创建日期为1999年10月9日,早于2011年6月22日。富昱特公司认为《中国美术图库》为非法出版物,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针对该套光碟曾向国家图书馆发出协助调查函,国家图书馆的专门复函中也已确认该图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故富昱特公司应进一步举证,以推翻大音出版社提交的反证,证明富尔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再次,对于富昱特公司提交的生效判决,由于上述判决认定的是富尔特公司对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与本案的涉案作品没有关联,故富昱特公司欲以上述判决证明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进而证明其获得了富尔特公司的合法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富昱特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无法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以富昱特公司不能证明其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富昱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燕辉代理审判员  李金娟代理审判员  凌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胤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