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树锋与东阿县姚寨镇后八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89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锋,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张树锋,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方新,主任。原告张树锋与被告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八里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方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树锋诉称:2008年7月,被告后八里村委会建造文化大院,办公楼2层、隔断等建筑工程,为偿还工程款向原告借款39500元,至今未予归还,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95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东阿县姚寨镇后八里村民委员会未提供答辩。围绕其诉称,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据二、结算清单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后八里村委会欠款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后八里村委会建造文化大院,办公楼2层、隔断等建筑工程,为偿还工程款,向原告借款39500元,至今未予归还,致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代表人张方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辩论及调解。本院认为:被告后八里村委会因为建造文化大院,向原告张树锋借款用于偿还工程款,并出具结算清单、借据上写明仍欠原告张树锋工程款3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作为本案债务的承担主体,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建筑工程款。现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下欠工程款395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后八里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树锋建筑工程款395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利代理审判员 田 帅人民陪审员 李召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