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8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季海与绵阳玖龙汇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绵阳玖龙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565号原告:季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6日,绵阳城区美景暖通设备经营部负责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雪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玖龙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骆德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诉被告绵阳玖龙汇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毛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