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谢某某与冉某某、庞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谢某某,冉某某,庞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73号原告钟某某,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谢某某,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冉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告庞某某,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苗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谢某某诉被告冉某某、庞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谢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谢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已由原告钟某某、谢某某预交308.5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钟某某、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