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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虞商初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扬州天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天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虞商初字第0241号原告扬州天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梅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锦中。原告扬州天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天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扬州天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未答辩。审理中,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法定表人证明、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曾名为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在2013.2.22变更核准为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2、供货合同原件一份,以证明原告和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签订供货合同,该司业务员金明在合同上签名,该公司在合同上盖了公章;3、欠条原件一份,以证明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即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金明确认还欠原告货款15万元的事实。原告基于其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2月22日名称变更核准为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即是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至2013年2月6日,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即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15万元。原告诉讼主张的事实法院应予认定。因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7月5日,原告和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原告按约向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白绒后,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2月6日,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金明写下欠条签字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15万元。2013年2月22日,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核准为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天金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即是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由于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给付所欠货款,原告为此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合同、欠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5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5万元,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天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常熟市天翼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温肖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