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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志超诉刘征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超,刘征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张志超,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魏文俊,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征鸿,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胡育兰,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超与被告刘征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超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超承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齐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