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9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贵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901-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被执行人黄贵城。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贵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贵城的财产(以人民币52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慧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