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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铁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杨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杨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铁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刘卫东,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长红、朱倩,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成,男,1953年6月25日生,汉族。原告刘卫东诉被告杨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长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卫东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1年7月20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于2011年10月底前归还,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还款,后被告于2012年9月5日归还原告10000元,现仍欠原告4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杨玉成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玉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1年7月20日,被告杨玉成向原告刘卫东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因向刘卫东借人民币伍万元整,2011年10月底前归还,借钱人三叔杨玉成,2011年7月20日”。庭审中,原告刘卫东称被告已于2012年9月5日还款10000元给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大明路支行转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玉成未能于约定的还款之日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刘卫东主张被告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卫东借款40000元;同时承担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杨玉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刘卫东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应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孔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