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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通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太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通,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21日在温州市永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12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4日下午,刘同义(另案处理)同本村村民楚卫士在村内喝喜酒时发生争吵,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通伙同刘同义、刘立军、刘振伟(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侵入楚某某家中,对楚某某家人进行殴打,经鉴定,楚某某、楚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外伤属轻微伤。据此,认定被告人刘某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认识到错误,吸取教训。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下午,刘同义(另案处理)同本村村民楚某某在村内喝喜酒时发生争吵,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通伙同刘同义、刘立军、刘振伟(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侵入楚某某家中,对楚某某家人进行殴打,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楚某某、楚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通的供述与辩解,我和刘学灵、刘军伟一块问楚卫士为啥和刘同义打架,楚卫士说喝多酒了,让我们出去,把刘学灵两口及刘军伟的两个小孩关在楚卫士家院子里了,我就回家卸地板革去了,没多长时间我又听见吵起来,我就过去了,后被楚某某用铁板凳朝我头上砸了一下,我一个手捂着头一只手掂着板凳找楚勇士,后被我妻子捞了出去的情况。2、另案被告人刘同义的供述与辩解,那天同楚某某在刘某某家喝酒发生矛盾后,其父母、妻子先去了楚某某家,后来被告人也去了,当时楚某某家大门关住的,被告人拍门,门不开,后来门开了,被告人进去了,骂了某某楚,他也骂被告人了,之后被楚某某砍住头了,到村诊所也没包扎,又回到楚某某家门口蹲着,后来被送到人民医院。3、另案被告人刘立军的供述与辩解,那天下午,听到有人吵架,跑过去一看是被告人大哥刘同义和楚某某生气的,被告人就上楚某某家里了,和军伟、刘某通、刘振伟、刘贵良、刘松林等人同楚某某、楚某某、楚某某等人打了起来。4、另案被告人刘振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看到刘同义在骂楚四昌,我们先后进到楚某某家中,刘军伟、刘同义、刘松林、刘树林等人与楚某某、楚某某等人打了起来,咋打的也乱了。5、被害人楚某某的陈述,2013年2月4日中午,与刘同义因碰酒发生口角,被人劝回家了后,刘同义、刘立军、刘振伟、刘军伟、刘某通、刘洋等人闯进被害人家中,对三被害人及楚某某、楚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伤。6、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刘同义、刘军伟、刘立军、刘松林、刘某通等人就冲进被害人家了,被害人的头上被刘松林打个疙瘩,腹部被刘松林跺一脚,牙齿被刘某通跺铁门时碰松了两颗,嘴唇也被碰烂了。7、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当天下午外面好些人就往被害人家冲进来,楚某某、楚某某就冲出来跟这些人打,刘松林就把我妈一脚跺倒了,我看到后就去拉,刘松林就朝我脸打了我一巴掌,我就退到门口开始用手机录像,这时候刘同义就上前拽住我的头发,几个人开始打我。8、证人楚威力的证言,有刘振伟、刘松林、刘桂良、刘同义、刘立军、刘某通等人进到楚某某家里了,他们几个都下手打了。9、楚某某的证言,刘同义、刘军伟、刘立军、刘某通他们四个就进来了,我们三个就和他们打。10、楚某某的证言,刘振伟打我哥楚卫士了,朝我哥头上打的,刚进门时,刘立军、刘振伟打我大爷了。11、刘某某询问笔录,到楚某某家胡同口看到站着很多人,有刘树林、刘振伟、刘某通、刘立军、刘军伟、刘同义,刘同义站在楚某某家大门口吆喝开门,最后楚某某家的人把大门打开了,之后刘同义骂了楚某某一句,和刘军伟、刘立军就进楚某某家去了。12、刘某某询问笔录,当时我儿子刘同义与楚某某在一个酒桌上吵架了,酒席结束以后,我和妻子黄某某、儿子刘军伟到楚某某家中说说这个事,这时我儿子刘同义来到以后就开始打楚某某,后来他们几个到了以后,就开始下手与楚某某家里面的人拼打起来了。13、刘某某询问笔录,楚某某喊着要出去拼命,楚威力也搂着楚某某,都不叫楚某某出去。我也说你再说拼命,我也打你。然后我就出来了,楚某某出来看看又进屋了。我出来看见刘某通手拿着啤酒瓶子问因为啥砸他的头。我劝刘某通叫他走,他老婆也捞着他叫他走。14、袁某某询问笔录,楚某某砸伤刘某通之后跑了,刘某通拿起个酒瓶子砸楚某某,没砸住,砸到楚某某家堂屋门了。15、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刘同义、刘立军、刘振伟在被害人楚某某家中殴打他人的情况。16、提取笔录证实,在楚某某的手机内存卡上拷贝到有关其家人在家中被人打伤的情况。17、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楚某某、楚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外伤均属轻微伤。1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的情况。19、刑事判决证实另案被告人刘同义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情况。20、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本院调查笔录证实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的情况属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通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被害人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刘某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春红审判员  程艳荣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军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