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新湘路。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湖南省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