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民辖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于素华与虞文兵、孙江丽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素华,虞文兵,孙江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陈加式,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民辖初字第0021号原告于素华。委托代理人孙凤成,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文兵。被告孙江丽。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忠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佳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加式。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素华与被告虞文兵、孙江丽、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陈加式、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城东路××××交叉口,该路段属淮安经济开发区管辖,且交通事故也是由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户籍所在地淮安市××区辖区内的被告具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诉讼,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诉讼,被告虞文兵、孙江丽、陈加式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淮安市××区,所以原告有权选择在有管辖权的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诉讼,所以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地虽然发生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与××交叉口,但被告虞文兵、孙江丽、陈家式的住所地均在淮安市××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