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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3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世宝与北京玻艺坊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3803号原告王世宝,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玻艺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13楼0103室。法定代表人游永胜,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世宝与被告北京玻艺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玻艺坊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世宝的委托代理人周杰,玻艺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兰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世宝起诉称:2011年9月,我通过互联网及电视媒体了解到玻艺坊公司的全景奇画项目后赴北京进行考察,并于2011年9月16日与其签订了《技术许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玻艺坊公司许可我在山东省沂水县使用千百变冰晶奇画、韩式水晶板画、全景奇画方案三等全景奇画项目技术。此后,我向玻艺坊公司交纳了技术使用许可费46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发现按照玻艺坊公司提供的技术作出的产品根本无法实现玻艺坊公司所宣传的效果,我多次找其要求解决技术问题,但玻艺坊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玻艺坊公司负有对我经营过程中所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疑难解答服务的义务,现玻艺坊公司违反该义务,使我无法生产出与其宣传效果一致的产品,构成违约,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玻艺坊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83500元。玻艺坊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已经履行技术转让义务,对王世宝进行了培训,王世宝经我公司考核准予结业;王世宝在合同期内并没有向我公司提出要求解决技术疑难问题,我公司也无从知道王世宝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现双方合同已经到期,如果有问题也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提出。故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王世宝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王世宝(甲方)与玻艺坊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许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将其拥有的项目“千百变冰晶奇画”、“韩式水晶板画”和“3D快乐拍”技术通过培训的方式使甲方获得,并许可甲方在山东省沂水县范围内使用,并从事相关业务的开展和工艺的实施。甲方须向乙方交纳技术使用许可费46000元,由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给乙方,合同正式生效;乙方确保提供技术的真实性,如果技术本身不实,乙方应退还技术许可费用;甲方交纳相应的技术许可费用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应的项目技术培训,并对甲方免费培训相关技术的操作技能,直至甲方学会为止;在甲方经营过程中如有技术疑难问题,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免费提供该项目的技术咨询和疑难解答服务;甲方有责任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渠道信息等技术秘密以及有损乙方及其关联客户利益的资料内容进行保密;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甲方一切对外的民事行为均系甲方独立行为,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合同期限一年,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协议期满甲方享有续签权,并每年只需交纳品牌推广费、项目管理维护费及续签费共计980元,此款到账后甲乙双方续签本合同,如不续签则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签订当日,王世宝向玻艺坊公司交纳了项目款46000元。2011年9月28日,王世宝从玻艺坊公司购进价值11020元的项目材料。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王世宝参加了玻艺坊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对千百变冰晶奇画、韩式水晶版画及全景方案三等全景奇画项目进行了学习,并于2011年9月26日取得了中科创意产业园教务处颁发的《结业证书》,证书记载:王世宝先生已完全熟练掌握所学技术,并通过考试合格,成绩优异,特发此证。玻艺坊公司曾在其产品宣传页中对“全景奇画”项目效果作如下宣传:全景奇画,以高科技为载体,可将普通的平面图像转化为层次分明,全景多变的精彩画面;通过数字化处理,立刻生成重重迭迭、景物远近不同、具有强烈视觉冲击力的全景神奇图像。人物呼之欲出,景物生动逼真,具有真实的多维空间全景奇幻感,给人一种身在画中的全新视觉享受。可以变幻数十种神奇效果,全真立体、动感合一,很多层次空间感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的《技术许可服务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另查一,王世宝表示在玻艺坊公司培训过程中,玻艺坊公司在对相关技术工艺操作流程进行讲解的同时,也曾利用小型玻璃板进行过制作演示,演示效果也无法达到玻艺坊公司宣传展示的效果。玻艺坊公司称培训时采用小型玻璃进行演示系出于成本考虑,小型玻璃板与大型玻璃板所呈现视觉效果虽有差异,但二者技术标准是一致的,同时表示在合同期内王世宝并未向其提出解决技术疑难问题的要求,故未曾向王世宝提供技术咨询和疑难解答服务。另查二,王世宝主张的经济损失具体包括如下项目:1、房屋租金损失20000元;2、装修费用损失8000元;3、购置打印机费用37500元;4、员工工资损失18000元。以上事实,有《技术许可服务合同》、收据、宣传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合同书》、收条、销售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玻艺坊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玻艺坊公司是否应承担王世宝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本案中,玻艺坊公司通过组织培训的形式展示的技术工艺操作流程不能呈现出其宣传展示的成品的效果。由此,玻艺坊公司转让的涉案技术不能生产出达到其所宣传展示效果的产品,故构成违约,并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王世宝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房屋租金、店面装修费用以及员工工资确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世宝所主张的购买打印机的费用,因该设备尚由王世宝占有使用,并未实际损失,故对此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玻艺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世宝经济损失四万六千元:二、驳回原告王世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玻艺坊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原告王世宝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玻艺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倚   铭人民陪审员 宋   志   勇人民陪审员 宋       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彭新桥书记员谭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