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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周某拒不按照(2012)阳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并由申请执行人将争议的排水沟内其堵塞的石块清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在争议的排水沟南端沟口至北端邻接被执行人果园的距离埋设排水涵管进行排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强审 判 员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