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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谭训凤、王彭等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训凤,王彭,吕秀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谭训凤。申请执行人王彭。申请执行人吕秀序。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京信大厦344室。负责人臧党生,经理本院在执行谭训凤、王彭、吕秀序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烟牟执字第13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