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庆才因与被上诉人董学成、宁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庆才,董学成,宁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庆才,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学成,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文波,住吉林市。上诉人袁庆才因与被上诉人董学成、宁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庆才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袁庆才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袁庆才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4300.00元,由上诉人袁庆才承担21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