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他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李雪军诉宁国市华佳耐磨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军,赵武,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405号原告:李雪军。委托代理人:但久知,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武。被告: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军与被告赵武、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军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宁国用(2006)第680号土地使用权中转让价值人民币35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查封期间,该土地由被告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