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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洪国芳与杭州云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芳,杭州云恒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洪国芳。委托代理人:姚伟俊。委托代理人:程帆。被告:杭州云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任远。委托代理人:徐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代表人:黄先俊。委托代理人:孔东方。委托代理人:张晓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国芳诉被告杭州云恒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国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国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76元,减半收取12288元,由原告洪国芳负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