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刚;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95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刚,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所所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刚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刚因患中枢神经原始外胚叶肿瘤,经多次治疗,导致经济拮据,后其在互联网上发现有制售假医疗报销发票信息,遂多次联系制售假发票男子购买虚假医疗发票向义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报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王刚使用虚假的总金额为80652.08元人民币的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医疗发票,从义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骗取保险金72122.49元。2、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刚使用虚假的总金额为121630.75元人民币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发票,从义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骗取保险金102057.5元。3、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王刚使用虚假的总金额为137642.99元人民币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发票,从义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骗取保险金108047.16元。4、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王刚使用虚假的总金额为167734.68元人民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发票,从义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骗取保险金110160.21元。5、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刚使用虚假的,总金额为198806.67元人民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发票,从义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骗取保险金158937.79元。6、2013年5月,被告人王刚使用虚假的总金额为264019.69元人民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发票,向义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申请报销保险金226379.35元,目前该笔保险金未支付于被告人王刚。现被告人王刚已退还全部赃款计人民币5513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特殊病种证、解放军总医院政治部保卫处证明,北京天坛医院住院处证明,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收费科证明,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明细账,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医疗收费专用发票,费用清单复印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发票),结账单,费用清单复印件,义乌市医疗保险职工就医结算表及复印件,王刚社保缴费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刚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发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刚在第六起事实的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刚已退还全部赃款计人民币551323元,可酌情对被告人王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寒冰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斯燕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骆舒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