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珺与叶成武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珺,叶成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53号原告:王珺,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章正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成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珺被告叶成武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王珺以本案有一关键性事实需要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珺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