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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2838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马俊宏,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