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2838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马俊宏,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