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大袖诉被告绵竹齐鑫化工厂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大袖,四川省绵竹齐鑫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47号原告唐大袖,男,汉族,59岁。被告四川省绵竹齐鑫化工厂,住所地绵竹市富新镇绵远河边。负责人李显平,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大袖诉被告四川省绵竹齐鑫化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四川省绵竹齐鑫化工厂价值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