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喻保胜、柯仕忠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保胜,柯仕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207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保胜(别名:“喻飞”),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柯仕忠,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柯仕忠居间介绍被告人喻保胜在石狮市狮标宏狮宾馆楼下,将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出售给李某某。2、2013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柯仕忠窜至石狮市金相路佳慧超市门口,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喻保胜,准备向被告人喻保胜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并转售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柯仕忠配合公安机关,在石狮市塔前招工市场老杨住宿楼下抓获被告人喻保胜,并从被告人喻保胜处扣押毒品“冰毒”二包,分别为0.52克、0.55克。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的尿液经检测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贺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有关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现场、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收押犯人收据,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保胜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仕忠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仕忠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喻保胜,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保胜、柯仕忠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保胜系以贩养吸人员,从被告人喻保胜处扣押的毒品1.07克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保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柯仕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喻保胜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诺基亚1800”型、“QIGI琦基19220”型、“JLGATG牌”手机各一部及建设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祖灿审 判 员 何荣添人民陪审员 蔡彩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燕瑜录入员邱茵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