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执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英文与刘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字第431-2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文。被执行人刘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30日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18052元(判决书确定的数额)、逾期付款利息7462元(自2008年12月4日至2009年6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0124元(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3年1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487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及本案执行费5634元,共计38791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宾银行账户存款387913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迎坤审 判 员 郑广平代理审判员 刘万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