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等与代某甲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戴某某,代某某,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714号申请人姜某某,女,1939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人戴某某,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申请人代某某,男,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代某甲,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代某乙,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代某丙,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戴某某、代某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景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