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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农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等与代某甲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戴某某,代某某,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714号申请人姜某某,女,1939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人戴某某,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申请人代某某,男,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代某甲,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代某乙,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代某丙,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戴某某、代某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景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