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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方方诉被告李萍、陈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方,李萍,陈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3452号原告张方方,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胡海东,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萍,女,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布伟,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原告张方方诉被告李萍、陈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方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方方的委托代理人胡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萍、陈布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方方诉称,我和被告系同学关系。2011年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我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但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义务,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给付违约金16000元(自2013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萍、陈布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萍于2011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归还,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应自愿承担每日200元的违约金。被告陈布伟作为保证人对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萍向原告张方方借款并出具借据,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原告张方方依约向被告李萍提供借款,被告李萍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被告陈布伟作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张方方主张被告李萍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张方方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16000元,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方方借款本金80000元,并向原告张方方支付违约金16000元。二、被告陈布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被告李萍、陈布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偿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方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