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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赵强与何作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何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何作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赵强与何作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806元、诉讼费25元,尚未执行到位2626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