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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里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里民一初字第1276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雷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情绪不稳定、脾气暴躁,且长期无故不回家。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诉请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婚姻档案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被告于1998年离家,至今未回。本院认为:被告长期离家,未尽丈夫义务,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诉讼费8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王某某、被告雷某某各负担430元(此款原告王某某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雷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长员 雷  代理审判员 吕 琳代理审判员 李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