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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民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淅川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青山,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淅川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贾晓东,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淅川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995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