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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方志强与杨旭之、王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强,杨旭之,王翠兰,岳爱霞,岳爱美,岳爱燕,岳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强。被执行人杨旭之。被执行人王翠兰。被执行人岳爱霞。被执行人岳爱美。被告岳爱燕。被告岳爱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乔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