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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保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陶安荣与陈龙、张记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安荣,陈龙,张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1070-1号申请人陶安荣。被申请人陈龙。被申请人张记波,成年。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3日16时30分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龙驾驶的张记波所有的鲁L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龙驾驶的张记波所有的鲁L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