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保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陶安荣与陈龙、张记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安荣,陈龙,张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1070-1号申请人陶安荣。被申请人陈龙。被申请人张记波,成年。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3日16时30分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龙驾驶的张记波所有的鲁L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龙驾驶的张记波所有的鲁L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