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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2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孝瑾,何显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甘孝瑾,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南宁市兴宁区长罡路**号。被执行人何显绍,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北海市人,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缘园小区A区*单元***房(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甘孝瑾与被执行人何显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3月13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4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的是被执行人“何显绍妻子罗基媛所有”的房屋而非何显绍的房屋,但罗基媛并非本民事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本院无合法依据执行该房屋。而在其他委托执行材料中,则缺乏被执行人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无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本院已将本案退回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字第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赖铭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