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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霞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钟某甲,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余义华。被告陈某,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宁化县人,住宁化县。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钟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交流,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而无法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生活已六年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钟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目前在霞浦县民族小学读书,其意见:若父母离婚,自愿跟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常因家庭经济问题争吵,双方于2007年下半年分居生活至今。据此举证:1、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2、户口薄,证明男孩钟某乙出生于××××年××月××日。3、霞浦县古县村委会证明,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村委会证明主要内容: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经村委多次调解未果,双方于2007年间分居生活。4、证人雷某甲、雷某乙出庭作证,证明双方分居生活的事实。证人雷某甲、雷某乙证言,原、被告常因家庭经济问题争吵,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离家出走至今均未见回夫家,与原告分居生活。5、霞浦县民族小学证明,证明男孩钟某乙现在该小学六年二班读书。6男孩钟某乙书面意见,证明男孩钟某乙自愿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举证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下半年分居生活至今已6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又不到庭,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男孩钟某乙现已12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男孩钟某乙自愿跟随原告生活的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被告应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男孩18周岁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男孩钟伟杰由原告钟某甲抚养,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钟某甲男孩钟伟杰抚养费500元至男孩钟伟杰18周岁止。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昊附注: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页第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