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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朱睿智与周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睿智,周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朱睿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程,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朱睿智与被告周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睿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睿智诉称,2012年5月原告对被告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的房屋进行装修,约定包工包料。2012年7月份装修完毕,双方进行了核算,装修款共计17000元。2012年8月被告支付原告9000元,剩余款项8000元被告一直未付。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程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5月,原告朱睿智对被告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周成尚欠原告工程款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诉求如前。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装修装饰价格预算表一份、录音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武忠奎向原告姬广新借款167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原告姬广新要求被告武忠奎按约定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忠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姬广新借款本金16700元。二、被告武忠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姬广新利息(以16700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13日起按每元月息一分三厘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被告武忠奎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武忠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立军审 判 员  张跃安代理审判员  李兆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国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