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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40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浏阳市xx厂,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09-2号申请执行人梁xx,男。被执行人浏阳市xx厂。法定代表人邵x,该厂厂长。第三人邵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浏阳市xx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浏阳市x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邵x系该厂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邵x为本案被执行人。邵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x清偿债务x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x审判员 刘 x审判员 彭 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