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艳被申请人田峥嵘、王慈申请财产查封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田峥嵘;王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崂民保字第35号 申请人王艳,女。 被申请人田峥嵘,男。 被申请人王慈,女。 申请人王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田峥嵘、王慈银行存款人民币9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桂清(居民身份证号码)提供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王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田峥嵘、王慈银行存款人民币9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桂清(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的房屋一处。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起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