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杨亚庆与郑进发、肖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庆,郑进发,肖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杨亚庆,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吴初升,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郑进发,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肖剑超,男,1974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庆与被告郑进发、肖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庆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庆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杨亚庆负担。审 判 长 柯元海代理审判员 黄世滔人民陪审员 唐立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关致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