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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杨亚庆与郑进发、肖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庆,郑进发,肖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杨亚庆,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吴初升,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郑进发,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肖剑超,男,1974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庆与被告郑进发、肖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庆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庆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杨亚庆负担。审 判 长  柯元海代理审判员  黄世滔人民陪审员  唐立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关致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