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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业公司)诉被告赵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爱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公园东街516号。法定代表人俞裕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女,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东大街84号。身份证号:1305021987********。被告赵爱英,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永辉巴黎**号楼*单元****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业公司)诉被告赵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