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吕宝祥诉被孙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祥,孙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47号原告吕宝祥。被告孙向刚。原告吕宝祥诉被孙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舒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