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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田爱民与苏州市食用油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民,苏州市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田爱民,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松,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食用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海圣、袁炜,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民与被告苏州市食用油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民以证据原件不慎遗失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爱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田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