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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童阿平与段联营、芮春歌、程宜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阿平,段联营,芮春歌,程宜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童阿平,女,汉族。原告段联营,男,汉族。被告芮春歌,女,汉族。被告程宜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童阿平、段联营诉芮春歌、程宜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阿平、段联营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阿平、段联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童阿平、段联营负担。审 判 长 :苟选利审 判 员 : 裴 静人民陪审员 : 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 赵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