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童阿平与段联营、芮春歌、程宜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阿平,段联营,芮春歌,程宜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童阿平,女,汉族。原告段联营,男,汉族。被告芮春歌,女,汉族。被告程宜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童阿平、段联营诉芮春歌、程宜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阿平、段联营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阿平、段联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童阿平、段联营负担。审 判 长 :苟选利审 判 员 : 裴 静人民陪审员 : 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 赵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