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韦玉芳与何梦珀、广州融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芳,广州融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梦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韦玉芳。委托代理人马千里。被告广州融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国桢。委托代理人雷华锋。被告何梦珀。委托代理人雷华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吕成道。委托代理人杨亦可。原告韦玉芳诉被告何梦珀、被告广州融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融畅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各被告委托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韦玉芳诉称,我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何梦珀驾驶的汽车相撞,其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265644.57元。被告融畅公司辩称,一是我司指派被告何梦珀执行开车任务,途中出事,赔偿责任由我司负担;二是我司已为车辆购买了保险,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三是我司曾为原告垫付全部医疗费39839.27元和护理费500。被告何梦珀的答辩意见与融畅公司相一致。被告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辩称,一是同意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50万元内支付赔偿金。二是误工费的薪金计算复杂,且证据不足,可酌情按每月2200元计算;三是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四是交通费仅同意支付300元;五是精神抚慰金额仅同意赔偿10000元,所以请法院酌情在10000元内赔付;六是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而且过高,仅同意支付6000元;七是被告方融畅垫付了全额的医疗费39839.27元和护理费500,应与我司的本案债务相抵扣。原告听取答辩后回应,一是承认收取了医疗费39839.27元和生活补助费500元,但不同意抵扣其主张的债权;二是同意以月薪2200元计算误工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何梦珀受其工作单位被告融畅公司指派,驾驶牌号粤A×××××客车,由西往东行至广州市南沙区某路段,其间与原告韦玉芳驾驶的由北往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致韦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何梦珀因“操作不当”而负事故全部责任。此节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原告韦玉芳因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外伤,于当天住院治疗,至7月9日出院。出院时医院出具书面证明和建议:全休一个月,骨折愈合后回院以约10000元拆除内固定物,住院期间需留一人陪护,加强营养等。9月6日,原告韦玉芳因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而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此节事实,有《病历》、《住院记录》、《出院证明》、《法医鉴定书》、鉴定《发票》、当事人陈述所证实。被告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是粤A×××××客车第三者“交强险”(赔偿限额12.2万元)、“商业险”(赔偿限额50万元)的承保人。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此节事实,有《保险单》所证实。另查明,一是原告韦玉芳的父亲韦某和母亲古某,分别于1942年5月10日和1946年1月15日出生,其共同生养子女五名;二是被告融畅公司向原告韦玉芳支付医疗费39839.27元及现金500元,此节事实,公安机关和村委会的《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导致争讼。各当事人对被告何梦珀违章驾驶车辆而致原告韦玉芳受伤,构成侵权,负全部过错责任,应由被告融畅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代替融畅公司支付赔偿金等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韦玉芳主张赔偿各项,均以支持,其计算标准和金额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依据:50元×50天)。护理费4000元(依据:80元×50天)。营养费1000元(依据:人情事理)。误工费5866.67元(2200/30天×80天)。残疾赔偿金181360.26元(30226.71×20×0.3)。被抚养人生活费28219.4元(依据:韦六八22396.35元×9年÷5人×0.3=12094.03元、古玉玲22396.35×12年÷5×0.3=16125.37)。鉴定费980元(依据:发票)。交通费300元(依据:人情事理)。精神抚慰金30000元(依据:人情事理)。后续治疗费10000元(依据:“医嘱”和人情事理)。上列各项目总金额264226.33元,扣减被告融畅公司已付500元,余下263726.33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直接向原告韦玉芳支付。被告融畅公司已付的赔偿金返还问题,其应与被告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协商解决,或者另案诉讼。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玉芳支付263726.33元;二、驳回原告韦玉芳要求被告何梦珀、被告广州融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伟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