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赵伦全与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伦全,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金视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徐建立,崔柏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执异字第30号异议人赵伦全,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晓明、廖坤,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小贷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委托代理人褚军,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金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视显公司),住所地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裕西路6号。委托代理人高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三江公司),住所地本市浦口区乌江镇桥北大街36号。被执行人徐建立,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金视显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柏霖,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顺三江公司董事长。高科小贷公司申请执行金视显公司、顺三江公司、徐建立、崔柏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赵伦全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苏AXX**揽胜牌汽车(以下简称争议车辆)为其所有,请求解除对争议车辆的查封。金视显公司提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裁定该公司进行重整,赵伦全提出的异议案件依法应当由该法院管辖。经听证查明,高科小贷公司诉金视显公司、顺三江公司、徐建立、崔柏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出具(2012)白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金视显公司归还高科小贷公司借款25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徐建立、顺三江公司、崔柏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审判程序中,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白商初字第1126-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崔柏霖名下争议车辆,在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该车辆继续查封。另查明,赵伦全主张其向崔柏霖购买争议车辆,已支付70万元,尚欠33万元,2012年8月9日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因被法院查封而未能成功过户。但赵伦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70万元,且支付情况与双方于2012年8月9日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合同》的约定也不相符,本院无法认定双方有真实的买卖关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以其责任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争议车辆并未转让成功,仍然属于崔柏霖的财产,法院依法可以对之强制执行。争议车辆并不属于金视显公司的财产,故金视显公司重整不影响该争议车辆的处理,也不影响赵伦全提出异议一案的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伦全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尤网才人民陪审员 马润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肖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