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二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彦强、陈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彦强,陈建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845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存攒,男,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罗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被告:苏彦强。被告:陈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彦强、陈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居住地址不祥,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为由,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香暖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安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