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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任淑蓉与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淑蓉,李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任淑蓉。被告李少华。原告任淑蓉诉被告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发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静、赵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淑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任淑蓉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李少华以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28500元并给我出具了《借条》,约定1个月内偿还。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少华立即偿还原告任淑蓉借款2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所举证据为: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李少华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8500元的事实。被告李少华未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李少华以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任淑蓉借款28500元,被告李少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1个月内偿还。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任淑蓉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了如前诉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8500元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原告任淑蓉要求被告李少华偿还借款28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借原告任淑蓉人民币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李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发光人民陪审员  吕 静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