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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初字第5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魏建平与冯景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平,冯景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5720号原告魏建平,男,汉族,居民。被告冯景奎,汉族,居民。原告魏建平与被告冯景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建平,被告冯景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建平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9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被告自愿将房产证号为13××50的房产一处卖于原告使用,当时因种种原因,未能实际办理房产过户。现可将房产过户时,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协助义务,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兰山区临西四路与青年路纺织品站家属院(兴隆小区)5号楼5单元603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房产价值1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冯景奎协助原告魏建平将位于兰山区临西四路与青年路纺织品家属院(兴隆小区)5号楼5单元603室的房产过户至原告魏建平名下。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景奎辩称,原告起诉我属实,当时我们签完协议后已按照条件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原告,原告后来没有和我联系,2006年11月1日涑河改造还建,拆迁时我和我女儿家住在一起,拆迁中有政策,有拆迁费,第一年每月750元,规定两年搬进去,如两年不搬,费用翻番,每月是1500元,我到了2011年6月8日我才开始回迁,父母和子女同住一处的,再拆迁可以办一证两户,办完手续交到了拆迁办,拆迁办查到我有两套房产,我手续都给原告了,但原告没有办过户,因此耽误了我办理一证两户,我也因此就亏了7万多元钱,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补助9000元,从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8日,应该补助我61500元,我找原告问他为会什么没有过户,他说没有办理,直到今天我也没有接到原告电话,故要求原告赔偿我的损失70500元,我提供一切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9日,原告魏建平与被告冯景奎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契约约定:“原冯景奎同志位于临西四路北段、青年路西段南侧的5-603住房,房产证号:13××50。主房面积:70.38平方米;配房面积4.26平方米。经协商,现卖给魏建平同志,房款总额价值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元)。房款结清时(以收款收据为准),冯景奎同志所卖住房《房产证》同时转交给魏建平同志。以后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费用均由魏建平同志负责,转移手续的办理由冯景奎同志负责协助。特立约为据,永不毁约。本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及证明人签字,按手印生效。卖方(签字):冯景奎买方(签字):魏建平证明人(签字):滕连运。”契约签订当日,被告冯景奎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今收到买房人魏建平买房款计肆万肆仟元正(44000)。”庭审中原告魏建平申请证人滕连运出庭作证,证实涉案房屋买卖的事实,同时证明因多年联系不上被告,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过户。另查明,涉案房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四路与青年路纺织品站家属院5号楼5单元603室,房产证号为“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字第13××50号”。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件现在原告手中。原告主张其自1999年入住该房至今。庭审中被告主张因原告拖延办理房产证给被告造成损失,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契约、收到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魏建平与被告冯景奎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购房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协助原告履行该房屋的产权过户义务。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契约中并未约定过户的具体时间,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协助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因原告拖延办理房产证给被告造成损失,要求原告赔偿,但被告未向本院提起反诉,且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赔偿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魏建平与被告冯景奎于1998年9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该房屋归原告魏建平所有;二、被告冯景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魏建平履行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四路与青年路纺织品站家属院5号楼5单元603室房屋(权属证号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字第13××50号)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魏建平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冯景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上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费,视为不上诉。审 判 长  刘连瑞审 判 员  李向欣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