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梅建全诉左晓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建全,左晓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梅建全,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晓辉,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梅建全诉被告左晓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左晓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侵权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法条,本案是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观上村,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左晓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延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