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跃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跃,男,身份证号码:×××481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三江镇××号,现住东兴市山水××单××室。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1日被取保侯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跃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吴福全,被告人李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李跃在越南芒街市向一名越南男子购买两只���体穿山甲,并约定由越南男子将穿山甲送到东兴市。当天19时许,该越南男子派人将两只死体穿山甲送到东兴市教育西路米兰咖啡厅处给李跃。21时许,被告人李跃在东兴市交东村路口携带所购买的两只死体穿山甲上到从东兴开往广州的桂PP85**号客车,企图运往广州。次日1时许,当该客车途径南北高速公路钦州市石滩服务区时,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李跃所运输的两只死体穿山甲,并将被告人李跃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所运输的两只死体动物为穿山甲,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侯审通知书、抓获经过、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相片、指认相片、野生动植物种鉴定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运输路线图、补充侦查报告、被告人李跃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跃非法运输的死体穿山甲,并已被收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跃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跃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跃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所处罚金,应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廖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世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