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兰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兰刑初字第6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3)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正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窜至位于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新世纪的被害人蒋某经营的星牌台球俱乐部内,趁被告人蒋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蒋某存放在星牌台球俱乐部办公室抽屉中皮包内的人民币8900元。后被告人章某得知公安机关在2013年10月6日对其进行传询,遂于2013年10月25日将赃款89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蒋某,并于2013年10月29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供述;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光盘、收条;3、被害人蒋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文书;6、被告人章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章某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雅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应晓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