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修理厂诉被告郝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修理厂,郝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某修理厂。负责人:���某,系业主。委托代理人:白某,系职工。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修理厂诉被告郝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修理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修理厂承担。审 判 长 野进民代理审判员 曹俊杰人民陪审员 王子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江敏 更多数据: